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7198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镇**村**号,住海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通过微信号“luiji-”编造各种理由向魏某某借款共计95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个人网贷。后因魏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及电话找其索要借款,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魏某某微信号拉黑,并拒接电话。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