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虎林市**镇**社区**委**主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社区**街**巷**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诈骗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隐瞒其家庭收入提高已不符合领取低保金的现实情况,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以其丈夫孙某乙的名义骗领了六个月的低保金合计5424.6元;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还隐瞒其儿子孙某丙系在校大学生不符合领取住房补贴的现实情况,伪造租房协议,以孙某丙的名义骗领2014年至2016年住房补贴合计7200元。2018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退还了上述款项,其非法所得已被虎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据材料、情况说明,证人孙某乙、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考虑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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