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03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省**市**区***小区*-*-***。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7月2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董某某、袁某某、孙某乙、袁某某等多名我国公民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御皇冠赌场”进行赌博,涉案赌资累计80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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