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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翻斗车在朱吴镇***村孙某某住宅北侧路口处倒车时,因事先未仔细观察其所需通过的路段,仍然倒车的行为,将被害人孙某乙撞倒,孙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孙某乙系胸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血气胸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经海阳市公安局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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