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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011968********,汉族,大专文化,十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全某某,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竹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安排公司员工谢某甲从河南南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5000斤真空包装的“***牛肉”,该批次牛肉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4日,保质期3个月。

2019年8月31日、9月1日,谢某甲以每斤64元的价格向竹山县柳林乡一贯制学校、文峰中学等18所中小学、幼儿园销售该批次牛肉745.32斤,销售金额47700.48元。

2019年9月1日晚,孙某甲安排谢某甲对公司冻库内肉制品进行检查。2019年9月2日上午,谢某甲和员工对冻库肉制品进行检查时,发现2019年8月31日、9月1日向竹山县18所中小学、幼儿园销售配送的745.32斤牛肉已过保质期,谢某甲向孙某甲报告后,当日与各学校联系,让停止食用并召回,除已食用63.2斤外,共召回已过保质期的“***牛肉”622.12斤。

2019年9月2日下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峰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文峰小学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储存的“***牛肉”已过保质期,当场将60斤牛肉予以扣押。9月3日上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十堰**商贸有限公司冻库进行了检查,现场扣押了该批次已过保质期的“***牛肉”2837斤,货值金额18156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行政执法机关介入前,已主动自查并积极采取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牛肉,可依法从轻处罚,孙某甲积极配合执法机关工作,并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的已过保质期的“***牛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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