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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销售假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大道**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销售假药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2日,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孙某甲的起诉,同年6月17日,该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伙同孙某乙(另案处理)共同设立**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他处购买“PROAEGIS”(俗称:金刚)、“TKTX”等产品(以上均俗称为麻膏),明知该类麻膏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仍予以销售。

2018年5月13日,何某某(另案处理)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购买10支“PROAEGIS”(俗称:金刚)、2支“眼部舒缓乳”,并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2018年上半年,何某某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购买5支“PROAEGIS”(俗称:金刚),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

2018年11月18日,陈某某(另案处理)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处购买5支“PROAEGIS”(俗称:金刚),支付人民币125元,并在其经营的“南京市溧水区陈某某美甲店”内使用麻膏给顾客进行纹眉,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

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曾某某(另案处理)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分5次购买“PROAEGIS”(俗称:金刚)共计70支,以25元每支的价格出售给房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容中心”。

2019年3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在**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孙某乙(另案处理)驾驶的粤H3****起亚轿车内共查获“TKTX”、“PRIAEGIS”、“TOP ANESTHESIA”等16种药膏,共计9055支(桶)。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认定,上列16种查获的产品均按假药论处。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孙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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