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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生于196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62********,汉族,大专文化,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家住宁夏银川市**小区**栋**单元**室,系宁夏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6日、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二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孙家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2月15日、4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6日,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了宁夏某某农牧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上报的宁夏吴忠孙家滩现代农业综合科技示范园区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夏吴忠市孙家滩管委会境内,项目规划54312亩,建设内容包括高效节水农业产业区、新品种试验示范观光区、优质牧草种植区、肉牛养殖示范区、滩羊养殖区、观光植物园、蓄水池、泵站、智能温室及其他设施等。2011年,某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总体规划,且在总体规划中载明项目区内渔光湖南端为红柳林区。2017年,某某公司在修缮该项目区部分区域的排水沟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甲明知与该排水沟相连的一个天然形成的3亩左右的水坑在红柳林地区域,仍授意工作人员对该水坑进行深挖和扩建,形成了一个人工蓄水池。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蓄水池总面积为10.2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修建蓄水池总面积10.28亩,扣除修建前天然形成的水域面积后达不到非法占用农用地10亩以上的追诉标准,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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