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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骗取贷款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女,1976年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台安县**镇**公墓实际控制人,出生地: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台安镇**路**号—**,现住址:台安县台安镇**家属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谢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侦查卷宗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系台安县**镇**公墓实际控制人。2016年底,因公墓建设资金短缺,孙某甲向**信用社申请贷款,因其有不良信用记录不符合贷款条件,2017年初,孙某甲安排其弟妹谢某某(同案被不起诉人)向**信用社提供身份信息、信用报告和虚假买卖合同等,为其进行担名贷款。同时孙某甲向**信用社提供虚假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报告以及部分未经村民本人同意由其冒签的虚假村民会议记录等资料,在时任**镇**村书记兼主任李某某协助下,于2017年1月25日,顺利取得**信用社贷款人民币400万元。2020年1月7日,台安县纪委监委将在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移送至台安县公安局,2020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台安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谢某某贷款档案、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买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协议、村民委员会会议纪要、村民会议代表会议记录、树木及林地转让合同书、台安县纪委监委移送函及调查卷宗、高力房镇政府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信用社关于谢某某贷款情况说明、台安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土地续增合同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韩某某、郭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李某丁、高某某、孙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孙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俊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农用地估价结果报告;辽宁志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孙某丙抵押贷款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孙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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