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孙某租住的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院内,因为手头缺钱,便起意盗窃。
1.2019年8月29日15时许,孙某进入与其租住在同一院内的郑某某的房间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而离开。
2.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看到与其租住在同一院内的其他租住户屋内无人,便又实施盗窃。其依次分别进入王某、曹某某、张某租住的房间,未盗得财物后离开。23时许,孙某又开始在该院内实施盗窃,其依次分别进入杨某某、张某某、康某某、刘某某、卢某租住的房间,在杨某某的房间内盗得现金670元,在张某某通的房间内盗得200元,在其他人的房间内未盗得财物后逃离现场。次日,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孙某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孙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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