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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诈骗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户籍地金塔县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甘肃省金塔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6日,退回金塔县公安局一次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重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金塔县祁连街**号原有住宅1套。2017年金塔县政府将祁连街片区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有房屋政府征收补偿安置,并对残疾人住房提高补偿标准,孙某某的祁连街**号的住房也在拆迁范围之内。为了能够多领取征收补偿款,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伪造二手房买卖协议,谎称将祁连街**号的住宅在2012年7月20日卖给了其舅妈伊某某。孙某某带伊某某到甘肃银行金塔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卡绑定了自己的微信。后孙某某以伊某某的名义,使用伊某某的残疾证,领取了补助款228633元,其中包括残疾人房屋征收补偿款10966元。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退缴10966元。

本院认为,孙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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