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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腾飞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41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村委会**自然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太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腾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他人在太和县**镇**吃饭并饮酒,后孙某某驾驶车号牌为皖******银白色轿从饭店向南行驶到308省道,后沿308省道行驶到坟台镇**KTV唱歌,之后,孙某某又驾驶该车辆沿太子路向北行驶到308省道向西行驶到洼张庄路口又向南行驶到晨曦宾馆南边辅路上,孙某某停车与他人在车上说话,之后又驾车沿晨曦宾馆门口水泥路向北行驶到308省道,又沿308省道向东行驶到杨庄路口一家超市门口,孙某某将驾驶的机动车停在308省道主路上。后被民警查获。后经检测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3.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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