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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敦化市**木制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3月14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释放改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3月21日改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孝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敦化市**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孝某某在2018年公司经营过程中,转移公司资产投资其他项目,拒不支付张某某、张某某等41名工人的工资款共计242465.14元,敦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先后于2018年9月26日和11月6日向孝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张清武等人的劳动报酬,孝某某收到后仍拒不支付。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9日受理本案后,于当日电话要求孝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否则将立案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孝某某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安机关遂于2018年12月7日对孝某某立案。2019年3月14日,孝某某在大连高速路口被抓获归案,其对象刘志刚于2019年3月20日将拖欠的工资款242465.14元及行政罚款人民币1万元转到敦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孝某某涉案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举报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相关审批表、讨论记录、企业信息、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照片、短信截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未付工资明细、说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二)证人朱某某、尹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通话记录;

(四)破案经过、未做询问笔录人员名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孝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案发后提起公诉前其亲友代其向劳动保障部门上交全部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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