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丙,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庄**村。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丙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8日以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共同出资,由孟某甲为代表通过竞标方式以12.73万元的价格承包郯城县**镇**庄**村北一般农地8408平方米(实际折合12.6亩,合同约定12.7亩),承包期十年。后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土地主管机关批准,将承包土地以宅基地的形式出售给李某某等部分村民,非法转让面积共计10.3亩。
本院认为,孟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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