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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乙妨害公务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66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村**组,住叶县**乡**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9时许,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聚龙佳苑小区处警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孟某甲阻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并对现场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击打,引发群众围观,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孟某甲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孟某乙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视听资料;

4.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执法人员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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