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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乙诈骗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5时许,孟某甲因锁事与费某某发生争吵,后被费某某推搡倒地,致孟某甲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同月18日至28日,孟某甲在涟水县人民医院办理入院及报销手续时,指使被不起诉人孟某乙通过虚构致伤原因的方式违规结算医疗费用,骗取城乡居民医保经费人民币2117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及同案关系人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涟水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涟水县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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