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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故意伤害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6********,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7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在盈江县**镇**街**KTV***包房卫生间内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张某某打伤,致使张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软组织挫伤。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孟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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