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退回船营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12日13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昌茂花园东门附近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张某某伪造车辆事故现场,骗取车辆保险金人民币共计114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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