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08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仇伟旺,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经事先商议,由被不起诉人章某甲介绍提供需要办理虚假暂住证的人员信息,由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乐成街道流管所网格员的便利,使用其掌握的流管通账号,在流动人口管理系统中为他人输入虚假的暂住信息,事后由被不起诉人章某甲收取每人75元到100元不等的好处费,再将一半获利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王某某,至2019年5月止,王某某共录入虚假的暂住信息300条许,二人共获利2.8万元以上。案发后,二人分别退赔各自非法获利1.4万元。
本院认为,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已退赃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其他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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