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2050555********,单位地址:通化经济开发区**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21971********,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时任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现任通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并帮通化****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二道江道路改造工程、二道江区北线道路综合改造工程的围标,标的总额897.7万余元。该公司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为时任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及通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意并帮助通化****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二道江区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二道江区城区北区道路综合改造工程、循环经济和装备制造产业园工程、二道江区滨江文化公园项目的围标,标的总额5811.6315万元。孟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是为了通化市****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谋取利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公司没有获利,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明显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孟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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