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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4********,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贵州省平塘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桫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4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贵JN****号小型轿车从平塘县县城方向往平塘县苗二河方向行驶,12时45分,该车行驶至X906墨平线29公里+500米(小地名:小新寨)处时撞到路边护栏反弹后与对向何某某驾驶的贵J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何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平塘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何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孟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前来处置,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妥善处理死者前期安葬的相关事宜;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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