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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80107233752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肥城市**楼社区3-3-302,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工业一路由东向西行至明瑞嘉园小区门口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骑电动车的刘某某碰撞肇事,致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中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积极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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