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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右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199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市**有限公司经纪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源县******屯,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阿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5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5时35分许,孟某某驾驶京J****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7京新高速公路1320km+402m处时与道路北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京J****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韩某某死亡、京J****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孟某某受伤,该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4月22日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 152922120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京J****5 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孟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京J****5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韩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赔偿、得到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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