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丛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桦甸市**门前)时,将前方同方向行人冯某某撞伤,孟某某随即将冯某某送往**卫生院进行救治并报警。被害人冯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系头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额顶部硬膜下血肿死亡。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交通肇事后,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7.协议书;8.收条;9.谅解书;
二、证人张某某、邵某甲、邵某乙陈述;
三、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10张;
六、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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