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蓝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71976********,满族,初中,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1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15时56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冀G*****(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51公里加430米处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孟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双方签署赔偿协议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2)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正侧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害人基本信息。(3)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不起诉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冀G*****号、湘J*****车辆信息。(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正蓝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蓝公交认字第202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2.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1)锡蒙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820号、821号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书。(2)沽公鉴(法尸体)字[2020]032号尸检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3)事故现场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孟某某驾驶的冀G*****(湘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车记录仪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正蓝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蓝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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