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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老**村**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冀B8****号小型轿车顺公路乡村道乐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高各庄村时,与同向行驶向左转弯的俞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俞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5月15日孟某某与赵某某的近亲属签订和解协议书。2020年6月2日孟某某与俞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孟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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