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3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抚远市**行**,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抚远市**镇,现住抚远市**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抚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黑D****D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载乘妻子被害人孙某某沿京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抚公路2140公里+539米处时,驶向对向车道撞到道路东侧路边桥墩上,至车辆损坏,二人受伤,孙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抚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康复后主动到抚远市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法定减轻情节和取得被害人父母谅解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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