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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55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7日19:10分,孟某某驾驶沪****小型轿车(车主叶某某)沿岷山路有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昙花巷路段左转弯时,与沿岷山路由北至南方向直行的由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系机动车)发生碰撞,唐某某受伤。2019年2月1日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唐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唐某某于2019年1月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先后在德阳市二医院、德阳市人民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后于2019年9月19日治疗无效死亡。2019年9月20日德阳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对唐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0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根据送检材料及尸体检验分析:唐某某于2019年01月07日因交通事故外伤后,符合并发“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等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其伤情程度及伤病发展的实际情况,外伤为死亡的主要作用力,基础疾病为次要作用力,建议参与度为75%、25%。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2019年1月7日孟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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