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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邑检刑不诉〔2023〕14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2********,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街道**村**街**号。2017年3月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月28日19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陕A0****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余沣路鄠邑区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五庄村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前方行人盛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被害人盛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5日死亡。经鉴定,盛某某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及陕A0****号车所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28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及从宽处罚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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