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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代替考试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屯,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准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主学习英语考试,遂通过电话联系同学李某某,让李某某帮自己找人替考李某某答应了替考费用等考完试再说,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替考一科给500元钱,考试给300元钱,考过再给200元钱,考不过退回来200元钱,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又通过微信找到郭某某替考一科给300元钱,考完给100元钱,考过再给200元钱,郭某某在考试当天在李某某处拿到王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遂冒用王某某身份信息及准考证信息于2020年10月18日下午17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中学**号楼**楼**考场**号座位,代替王某某参加高等教育自主学习考试,后被监考老师发现报告,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又通过郭某某协助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郭某某等人供述2020年8月份也为王某某替考过一次没考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破坏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帮助他人代替参加国家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在校学生,案发后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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