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三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11982********,汉族,小学文化,聊城市**印务有限公司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日、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为聊城市**印务有限公司装订部负责人,明知公司经理贾某某安排生产的“非常课课通”系盗版图书,仍然对盗版图书进行装订。期间,公司共计生产盗版“非常课课通”图书19万本,并通过物流发给他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被贾某某带至公安机关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从犯、坦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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