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公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菏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在建设银行定陶支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596509********,后孟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大量透支资金。该信用卡逾期后,经建设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及派员等方式向孟某某催收,孟某某拒不偿还其透支的本金及利息,已经超过三个月。经菏泽鲁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核算,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共计透支本金59411.95元。案发后,孟某某已经全部偿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催收通知单等书证;2.视听资料:催收电话记录和视频;3.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全部退还赃款,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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