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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5195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青海省乌兰县冷湖行政委员会**区**-*-*-*,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院*号**单元***号,群众,系青海油田***处退休职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敦煌七里镇支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0734的信用卡,该卡初始信用额度为1万元,起初孟某某正常使用该卡,该卡没有出现逾期且信用额度持续稳步提升,至2018年4月该卡信用额度已提升至10万元。2018年10月,孟某甲(孟某某之子)在重庆开办的“**音乐培训学校”出现大额经营亏损且面临倒闭,孟某甲本人也债务缠身,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为了帮助扶持孟某甲,便开始无限度的资助孟某甲及其名下音乐培训学校,最初孟某某用其存款资助孟某甲,当其存款用完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便开始在重庆市的各种店铺内频繁刷卡套现,恶意透支该卡来继续资助孟某甲,至2019年6月该卡透支逾期本金93894.81元。2019年9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员工杨某某分别拨打孟某某1509565****和1383015****手机号码进行电话催收。2019年11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员工梁某、白某某和杨某甲前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区**栋*单元***号家中进行上门催收。2020年1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员工杨某甲又向孟某某号码为1878620****的手机发送信息进行短信催收,催收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累计偿还了8324.68元。2020年6月2日被害人梁某报案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仍未足额归还该卡欠款。

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信用卡诈骗金额85570.1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已退赔全部透支款及违约金,有悔罪表现,已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可以不起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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