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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孟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在农业银行宜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282008********的信用卡。截止2017年6月1日,利用该卡在农业银行宜章支行透支本金18961.93元。孟某某于2014年12月22日,在农业银行宜章支行办理了卡号为6259970********的信用卡。截止2019年1月26日,利用该卡在农业银行宜章支行透支本金62969.18元,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利用信用卡共透支银行本金81831.11元。银行多次催收后,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2月改变预留给银行的联系号码,逃避银行催收。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家属退交了银行全部所欠本息146050.52,取得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孟某某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金额,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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