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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灯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案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辽宁王某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灯塔市***镇人孟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行营业厅申请办理了该行卡号为6259190******的“金卡IC卡信用卡”,信用额度为9万元。2018年10月3日孟某某最后一笔消费8850元后,孟某某未能按期偿还透支款,于2018年11月12日进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属地催收系统,形成不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份开始,经两次以上催收,孟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偿还透支款,超期三个月以上。到2019年6月6日为止,孟某某累计透支额本金88468.88元,本息共计121552.62元。孟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已归还透支额本金9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投案自首说明、户籍证明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灯塔市支行情况说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材料、中国邮政银行资产风险管控系统查询单、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有限公司塔市支行说明、不起诉申请书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实;

3.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积极还清透支本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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