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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2196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号院**栋**门**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君君,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1日、8月31日退回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补充侦查,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9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

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4年,孟某某在未改变孟某某户籍信息的情况下,私自改名王某某并申请护照出国探亲,之后孟某某主观上保留自己孟某某的身份同时,又持有王某某护照出入国边境20余次,基本每年出入国边境一次,直到2020年1月被边检查获,这是一种持续不断的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孟某某更名材料及申报护照材料系本人伪造,主观上骗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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