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4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三义村到大坨村的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坨村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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