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5的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双山市双山镇幸福村附近时被在场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即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62.7mg/100ml,后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所送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4mg/100ml。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人车合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2.证人李某甲、蒋某甲、李某乙、薛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1张;4.吉利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电子数据:执法过程记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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