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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粤C81****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行驶至富华里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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