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7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41979********,汉族,研究生文化,保定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号楼**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21时0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灰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李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李庄街与天鹅路交叉口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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