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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邹平市*****公司工作人员,住邹平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潘某某在邹平市***城吃饭。其间,孟某某喝了约半斤53度习酒。当日21时15分,孟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抽取血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8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0月16日,孟某某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9月23日21时15分,孟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邹平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被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查获。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8日对孟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6日,孟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依法扣留孟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孟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9月23日21时18分,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邹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孟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未发现孟某某有违法犯罪记录。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孟某某取得有效C1驾驶证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7.81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9月23日晚,其与孟某某在邹平市***城吃饭。期间,孟某某喝了约半斤白酒,21时左右,孟某某驾驶车辆回家。

(四)孟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乙醇含量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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