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和吉某某、巴某某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畜牧局巷子一家烩菜馆吃饭、喝酒。次日00时许,孟某某驾驶蒙K**号小型轿车从该烩菜馆门前出发,沿五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乌审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55毫克。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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