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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 ,1975****日出生,身份号码1523271975********蒙古族中文化程度,扎鲁特旗**办公室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617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04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扎鲁特旗交警大队给予处罚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3日23时30分许,孟某某酒后驾驶蒙GD****号越野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小区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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