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武都区汉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驾驶挂有临时号牌甘K04***的二轮电动车,由武都区清水沟驶往滨河新城方向,行驶至武都区新市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对其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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