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7大众牌小型汽车,自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秋霞里小区西北门出发,左转进入无名路,沿无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河大道右转,沿银河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庄村委会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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