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21分左右,孟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金山街中达底商往宽城镇西安胡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宽城镇滨河街百仕达购物附近路段时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2㎎/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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