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58********,汉族,中专文化,单县****退休职工,户籍地单县**街**村**号,住单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与其朋友在***饭店吃饭,并饮酒三四两。饭后,因心脏不舒服,其准备去单县东大医院就医。后孟某某驾驶黄色驰特牌电动四轮车沿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驾驶的驰特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和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孟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孟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孟某某系因就医途中被交警查获;4.孟某某乙醇含量为95.5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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