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济南**服装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5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省道102线庚辰铁厂东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至胶济铁路桥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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