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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4年8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区**街路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5****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富河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对孟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3.675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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