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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湾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小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勇,广东惠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和同事在大亚湾区**小区楼下的一个餐馆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半斤的42度茅台迎宾白酒。当晚21时许,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92****的小车从大亚湾区**小区售楼处路口驶出到**路往霞涌方向行驶,然后在**小区红绿灯处调头,沿着**路往**方向行驶了100米左右,将车停靠在路边并呕吐,之后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孟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9.2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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