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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新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锡)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村**巷**号**室(户籍在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无锡市新吴区行创四路李氏龙虾馆门前路段倒车时,碰撞后方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客车。后郭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乙醇)/m1(血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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